读者李先生来信说,他今年30岁,最近想为自己购置一套婚房。前阵子得知,对于购买第一套自用住房的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从10万元提高到了20万元,所以想问问具体的政策情况,例如贷款的额度,以及对于第一套自用住房是怎么定义的?
笔者通过对本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询问,得知公积金个贷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以下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1)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现为基本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确定的贷款限额。若借款人受缴存余额15倍的限制而贷不足10万元,则计算该条件的余额倍数放宽到20倍,仍贷不足10万元的,按实际计算额度放贷;(2)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现一手房为80%,二手房为70%);(3)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现为50%)×12个月×贷款期限;(4)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现为基本住房公积金10万元,补充住房公积金10万元)。
从2005年8月20日起,对购买第一套自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其基本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到20万元;根据借款户基本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超过5000元的借款户直接可以贷款20万元,小于5000元的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40倍计算,最高也不超过20万元。
此次提高贷款限额政策中的“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户”,是指本市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夫妇双方),从未因购买商品房办理过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以及从未办理过住房贷款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组合贷款和商业性的贷款),也没有用自有资金购买过商品房的,则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上限为20万元,如有补充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可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