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代儿购房合同不生效 中介被判返还房款

[发布时间:]2008-11-27 10:20:00 [作者]sophia [人气]562


    案情

    李某的父亲自称要帮儿子李某购买婚房,看中了A房产中介公司推荐的陈某所有的产权房。当天,李某的父亲就以李某的名义与A房产中介公司、产权人陈某签订了居间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02万元,买卖双方也确认了双方各向中介支付总房款的1%作为A房产中介公司的佣金。同日,李某的父亲以李某的名义向A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2万元。

  三天后,李某的父亲以李某的名义与陈某签订了《上海

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李某的父亲还以李某的名义向A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房款20万元,A房产中介公司出具了一张收据。之后,A房产中介公司未将20万元全部转给陈某,只给了陈某18万元,余款2万元至今仍在A房产中介公司处。

  嗣后,李某以父亲未经自己同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父亲与陈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A房产中介公司返还房款2万元,陈某返还房款18万元。庭审中,A房产中介公司及陈某认可在整个房屋买卖过程均由李某的父亲以李某的名义进行,李某的父亲也从来没有出具过李某委托其购房的委托书。陈某也在庭审中表明其同意不再继续履行已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意返还18万元的购房款。但A房产中介公司认为其将20万元房款转交给陈某后,是在陈某同意的前提下才将2万元留下作了佣金的,而且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所以自己有权收佣金,不同意返还2万元。

    评析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买卖双方对于李某的父亲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即以李某的名义与陈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不生效,没有异议。A房产中介公司认为将李某的父亲交付的20万元房款中留取2万元作佣金,是陈某同意的,但对此情节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由A房产中介公司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且,A房产中介公司擅自留取的2万元房款与之前三方签订的居间协议中约定的佣金金额不符合,所以A房产中介公司称2万元房款是佣金的依据不足,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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