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保委发布消费警示:精装修≠全装修

[发布时间:]2008-11-27 10:20:00 [作者]安好家 [人气]1211

  业主根据售楼广告买下的是“精装修房”,住进的却是“全装修房”。市消保委昨天发布消费警示说,目前有些房产商通过偷换概念的伎俩,使业主误把“精装修房”等同于“全装修房”,并借此规避自身责任。

  一字之差却谬以千里

  日前,陈先生等业主向市消保委投诉,反映被房产公司误导购房的经历。他们说,房产商在相关广告上写明所售楼盘系“精装修”,并标注“1800元/平方米精装修标准,打造完美住家”的广告语;而售楼人员在口头介绍时却强调,该楼盘是“全装修房”。

  “当时,我们几个业主蒙在鼓里,想当然地以为‘精装修房’就等于‘全装修房’。事后我们被要求分别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与指定的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

  投诉的业主说,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有关房屋样板房、宣传资料、模型、展示板及广告仅供乙方在选择楼盘时参考,其中所述内容并不作为该房屋的交付标准和条件”。而《装修施工合同》根本就没写清装修材质的品牌、等级、价格等关键事项。

  直到这时,陈先生等业主才感觉事有蹊跷,等到市消保委为其区分“精装修房”和“全装修房”的概念后他们才恍然大悟。“回顾整个购房过程,房产商似乎早已设下了连环套,让缺乏相关消费经验和知识的我们难以识破,防不胜防。”

  警惕房产商规避责任

  市消保委指出,“精装修房”不等于“全装修房”,一些房产商为日后逃避对装修质量的维修责任,以销售“精装修房”的名义,要求业主与指定的装修公司单独订立《装修施工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全装修房”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的集合式住宅。此外,有关规定还明确,“全装修房”的第一责任人应是开发商,无论房屋本身还是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都应当负责。

  市消保委表示,“精装修房”出现问题,属于房屋质量范围的,业主要依据《购房合同》找开发商解决;属于装修工程质量范围的,业主要依据《装修合同》找装潢公司解决。只有订立单个《全装修房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全装修房”字样的商品房,才是“全装修房”。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要事先去当地房产交易部门查询,明确欲购房屋的类型等信息。如果遇到房产商在合同中强行规定不合理条款时,业主要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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