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有相当比例因购房合同而起。由于对房地产交易法律不熟悉,购房者在商品房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成为合同纠纷中的受害者。因此,购房者要切实保障好自己的权益,签订完整购房合同非常重要。
在合同不规范或者对合同条款的内涵不清楚的情况下,一些购房者贸然签订了购房合同,这成为日后他们权益受损的“伏笔”。6月底,建设部公布了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点,其中一点就是要查处购房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对象的重点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按规定出示有关法规或示范文本;合同未包含法律法规规定内容;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签订有损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已大力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那么,购房者怎样才能避免自己成为购房合同纠纷中的受害者呢?法律界人士指出,购房者应该把握好以下几大原则:
第一,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必须确定开发商持有《预售许可证》;
第二,房屋预测面积的误差和实测面积的误差最好不超过正负3%,如超过这个误差,则考虑购房者的承受能力;
第三,交房的条件最起码是办出《交付使用许可证》,而不应该仅办出“竣工验收合格单”;
第四,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最好不低于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第五,关于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时间要明确约定,最好不要使用“在最快时间内”、“及时”等含糊不清的字眼,并约定如果到期不能取得房产证,买方有权退房,或者逾期不能取得房产证,则违约方按日、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除此之外,还要小心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购房合同中,购房人经常可以看到类似这样的条款:“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据实予以延期:1.不可抗力;2.施工中不可预见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这些条款对购房者来说不一定是公平的,特别是“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很难界定。因此,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要注意具体,而且要有确定性。比方说,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对“不能及时解决的”、“非甲方所能控制的”的情况作出界定。
(相关法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