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的来源情况,经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自2005年2月1日起微调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贷款前住房公积金须累计缴存满两年的限制。只要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时间和金额)即可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倍数。若借款人受基本公积金缴存余额15倍的限制而贷不足10万元,则计算该条件的余额倍数放宽到20倍,仍贷不足10万元的,按实际计算额度放贷;
三、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与基本公积金贷款一样的贷款倍数。补充住房贷款额度由补充公积金存储余额的2倍调整为15倍,最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10万元(同上,若借款人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小于10万元,则该条件的余额倍数改用20倍重新计算);
四、调整借款人计算还款能力的工资基数比例。将计算基本工资比例由40%调整为50%;
五、其他已有明确规定的贷款条件不变,继续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