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调控本市房地产市场的总体原则,促进本市房地产消费结构的合理调整;进一步贯彻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扶持的精神,积极引导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推出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精神,决定将自2005年8月20日起,对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户的贷款额度上限做如下调整:
一、 基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到20万元,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因今年2月已上调,故本次不再调整。
二、 借款户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5000元的借款户直接可以贷款20万元,小于5000元的借款户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40倍计算,最高也不超过20万元。
三、其他已有明确规定的贷款条件不变,继续执行。
请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和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从2005年8月20日起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并做好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5年8月15日